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2019年7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0月19日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甲利用虚假合同,与被害人曲某某合伙做原油购销生意,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00年7月29日,被告人姜某甲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9月27日,被告人姜某甲以去宁夏银川大元炼油厂去签订合同、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收条及转账凭证、借条、保证书;取证说明、协查函;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姜某丙、马某某、冶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德良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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