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姜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先后向蔡某某收购银行卡7套(包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向毛某某收购银行卡2套,向何某某收购银行卡5套,向李某某收购银行卡2套、向浦某某收购银行卡2套,将上述共计18套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向周某某收购银行卡2套,向普某某收购银行卡1套,将上述共计3套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姜某某牟利。
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金沙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金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清点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浦某某、李某某、毛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蔡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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