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姜某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7年10月因无证驾驶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同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同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姜某杨因怀疑王某某挑拨其与妻子赵某某的夫妻关系,持1把柴刀至慈溪市**镇**村**号**室被害人王某某租房质问王某某。王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姜某杨要求王某某打电话撤销警情,王某某同意,但接警员称仍需要到现场核实情况。被告人姜某杨在与王某某争吵时被激怒,持柴刀砍王某某颈部一刀。王某某被砍后逃出租房。被告人姜某杨一路追砍王某某。王某某在夺刀自卫过程中,被被告人姜某杨持刀割伤大拇指、划伤右侧面部。因出血过多,王某某受伤倒地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姜某杨赶至王某某身旁,用柴刀向王某某头面部、颈部、腹部、右手臂等处乱砍,致王某某严重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外伤致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该三处伤势均构成重伤二级;外伤致四肢长骨两处以上骨折、体表瘢痕长度累计40.0厘米以上,此二处伤势均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颌骨骨折,此二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第五掌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杨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杨部分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1把;
2.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伤势照片、扣押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赵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陆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某杨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杨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涛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杨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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