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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住所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与受害人罗某某因吸毒的费用发生纠纷,二人在黄州商城生平宾馆附近的兰州拉面馆发生打斗,被告人姚某某在打斗过程中,拿着兰州拉面馆门口切饼子用的刀向受害人罗某某头上砍,将罗某某砍伤,经鉴定受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伤情有关图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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