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租赁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旁的一间空闲出租屋,购买三台游戏机(壹台动物转盘机、贰台捕鱼机)放置于该出租屋内开设赌场,聘用陈某英、欧某甲(两人另案处理)、欧某乙(已判刑)共同经营管理该赌场。被告人姚某某在开设赌场中起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陈某英、欧某甲分别负责白天、晚上该赌场的运营管理,为参赌人员收取、返还赌资、上分退分等工作;欧某乙负责赌场运营赌资的发放与收取、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赢利提成和电子游戏机的维修等工作。陈某英、欧某甲、欧某乙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按照赌场非法赢利每万元1%的比例进行赢利分成。赌场经营期间,陈某英于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2月2日参与赌场经营的赌资交易流水总计人民币98.793002万元;欧某甲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日参与赌场经营的赌资数额总计人民币28.2205万元。该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零壹佰叁拾伍元(小写:人民币127.0135万元)。
赌场于2018年2月3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收缴电子游戏机“捕鱼机”和“动物转盘机”各一台。经鉴定:被查获的动物转盘机每台共8个操作单元;捕鱼机每台共10个操作单元;两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卿钟月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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