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3********,汉族,中专,职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住封某某**镇**村委会**村,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由封某某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3时左右饮酒,于28日凌晨5时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苏某某由梧州往肇庆方向行驶,途经封某某321国道227公里600米处因疏忽大意未安全行驶,致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与苏某某二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4mg/100ml,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苏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后,姚某某与苏某某达成协议,签署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姚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姚某某有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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