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镇**小区**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 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H*****”长安牌小汽车,行驶至敦化市**镇**厂门前时将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躺倒在地失去意识。姚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2020年7月23日,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29日,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刑事判决书、治安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二)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七)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二级)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龙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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