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京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128号大权工业园内圆通快递旁路段,遇与其有矛盾的吕某某,遂持木棍等物打伤吕某某左手手臂。经鉴定,吕某某的左桡骨中下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病历材料、伤势照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伤势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共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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