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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楼。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5月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6日,吴某某和被告人夏某某两人承包了富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9号楼和10号楼的冲孔灌注桩项目。合同约定由吴某某和夏某某这方代购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325元,后又口头约定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345元。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由吴某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是由被告人夏某某负责。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进度过慢,夏某某预算后认为工程可能会出现亏损,便以伪造混凝土送货单的方式,向富明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虚报了528立方米混凝土,骗取金额共计182160元。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将所骗取的182160元全部退还给富明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送货单、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夏某甲、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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