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组,住宁远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枧头镇云溪欧家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L*****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警随即将夏某某带至新田县鸿泰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3月8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0.89mg/100ml,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莉萍

检察官助理:黎友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4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