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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什邡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川F2****小型轿车,从什邡市方向沿北京大道、成德大道往成都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德大道36KM+800M处时,与从其右侧道路上成德大道往成都方向右转弯由周某某驾驶的川AA****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车损、交通指示牌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夏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夏某某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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