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号。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夏某辛、夏某庚等人上山扫墓,途经邵阳市大祥区**镇**村**组被告人夏某甲家门口时,与夏某甲发生了纠纷。夏某甲报警后,电话联系其儿子夏某丁、夏某戊及部分亲戚到现场。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夏某辛等人从山上扫墓下来,夏某甲操起一把铁铲向对方打去,引发了双方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甲持木棒对夏某辛背部进行了击打,造成了被害人夏某辛肋骨骨折,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案发后,夏某甲方与被害人夏某辛达成了刑事和解,夏某辛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2、证人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何某某、夏某戊、夏某己、夏某庚、曹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因日常琐事,纠集被告人谭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夏某甲、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夏某甲联系电话:1378749****,谭某甲联系电话:159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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