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04052****,藏族,中专文化,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现住****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墨某某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在部队服役,期间从部队带回来56发子弹,后将上述子弹存放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小区*栋*单元**号家中。2019年5月6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抓获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嘎某某(另案处理)时,嘎某某供述其在**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盗窃疑似子弹一袋后,又进日月星辰小区一仓库内实施盗窃时将窃取的疑似子弹一袋丢弃在仓库内。当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对**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子弹1颗,根据犯罪嫌疑人嘎某某的供述从日月星辰小区杨一坡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疑似子弹1袋,共计55发。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56发疑似子弹为国产1956年式7.62mm步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子弹56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7.现场搜查、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搜查、物证提取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2737***,已缴纳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至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指定账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证据散页38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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