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朗检业务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7199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住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移送我院审查逮捕,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5月13日被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7199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住朗县**镇**村,于2020年4月7日被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5月12日被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坚某某、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殴某某、坚某某在朗县**村**组坚某某家里预谋到朗县中铁**局**项目部盗窃施工材料,当日21时许,两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车辆(殴某某驾驶藏GE****白色皮卡车、坚某某驾驶藏GE****白色皮卡车)到中铁**局**项目部**号拌和站处盗窃钢材装入车厢内,后因被告人坚某某看见其他灯光,误以为被工地管理人发现,剩下长的钢材无法装入被告人欧某某车里后,俩人驾车离开现场前往朗县县城,后将所盗钢材出售给朗县**废品收购站祁某某,获得赃款2500元人民币。次日,两人平分赃款后,各自分得1250元。经朗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钢管、工字钢)重量1566公斤,价值25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被告人坚某某、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祁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某某、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中铁**局**项目部施工钢材,销赃后获得2500元人民币,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废铁(钢管、工字钢)重量1566公斤,按基准当日每公斤为1.6元,价值2505.6元,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属于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坚某某拘役 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犯罪嫌疑人殴某某拘役 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 桑
格桑央金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朗县**镇**村**组、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朗县**镇**村。
2. 起诉书藏文8份、汉文8份
3.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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