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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川某某管理有限公司、龚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单位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6****,单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路**号**坊**幢,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四川**公司招商专员,联系电话1388030****。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四川**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汉市**路**坊**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公司、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四川**公司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商业展览牟利,由被告人龚某某决定并联系海口**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每只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18只绿海龟。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从四川**公司处扣押上述18只绿海龟。

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及认定,上述18只海龟为绿海龟Chelonia mydas,均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共计价值人民币864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收条、**亲子乐园拨付款审批表、海口**公司发货明细、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3.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证人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姜某某、严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四川**公司、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公司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龚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四川**公司、被告人龚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1348899****)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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