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唐淑武,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镇**街**队,现暂住于永安市**街道**村附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8年11月29日又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淑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淑武独自窜至永安市五一桥桥底“水之遥”大排档店将其店铺卷帘门用木棍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店内现金1100元,中华牌硬壳香烟一条,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永价认(2020)证10号),被盜香烟价格为450元,共计损失人民币1550元。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淑武独自窜至永安市永乐路100号“苏记”港式烤鸭店内实施盜窃,盜走被害人苏某某店内现金300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淑武独自窜至永安市五四路79号“多福综合商店”内,使用木棍撬开店铺后门的防盗窗户,并戴头套进入店铺内实施盜窃,盜走被害人王某某店里各种品牌香烟,共计25 条,现金500元。作案后,被告人唐淑武将盗得的部分赃物香烟向他人销赃,部分款物进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唐淑武于2020年6月10日在永安市燕北欧德隆奶茶店二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反馈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淑武的供述和辩解;5.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淑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淑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淑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淑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胜
检察官助理:陈安云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唐淑武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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