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唐毅力(曾用名:唐移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石棉县,住所地及户籍地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3日被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毅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毅力在重庆市南川区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结识了被害人邓某某,并编造自己叫 “陆宇”的假名字及假的家庭信息骗取了邓某某的信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直至2019年6月份,唐毅力编造其父母闹离婚为借口回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后虚构其朋友开车撞人需要钱及自己贩卖毒品被通缉等事实向邓某某多次索要钱财,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毅力共计人民币104860元,唐毅力将上述现金用于网络赌博后并不再联系邓某某。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毅力被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某、文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毅力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毅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毅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毅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毅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唐毅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毅力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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