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许,吸毒人员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同日11时25分许,唐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名润广场后门一心堂药房转角处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给谈某某,谈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元毒资给唐某某,交易完毕后双方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谈某某身上查获用一个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净重0.25克)和一颗麻古(净重0.1克)。经鉴定,涉案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某某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照片、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封存、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事前联系、搜查、毒品称量、提取检材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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