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屯昌县**农场**责任区**队**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居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21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二轮电动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2019031********号的无号牌二轮电动两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唐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7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轻便摩托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路**居住区,联
系电话136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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