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5J****号小型面包车从磐安开往温州,行驶至S26诸永高速往温州方向122公里+800米处附近,将车辆停于高速公路避险车道内休息,22时20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样本照片、现场照片、行车轨迹情况、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丰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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