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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现住新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华西路中山广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抽血送检。2019年8月1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3.55mg/100ml。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43.55mg/100ml,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莉萍

检察官助理:黎友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07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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