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0********,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塔城**村委**组**号,现住**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04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灰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蜂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城区内转,蜂英因见唐某某不停车,当车行驶到松茸园区旁时,蜂某某拉了一把方向盘,后车辆撞到路边的电缆箱,之后又撞到铺面的门上,造成车辆、电缆箱、铺面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唐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后民警将唐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3.46mg/100ml(乙醇/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蜂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蜂某某、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卡口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0887****;保证人唐某甲,联系方式1315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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