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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唐某在泗阳县**镇**村**组**号自己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4月16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菜地内查获疑似罂粟苗共计5252株。经鉴定,上述5252株疑似罂粟苗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燕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9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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