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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湖北日日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叶某甲新区**号。2017年12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5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0年6月10日,陶某甲和被告人周某甲在武穴市注册登记成立湖北日日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顺公司”),陶某甲出资490万,占股49%,被告人周某甲出资510万,占股51%,并由被告人周某甲担任日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日顺公司计划在四望镇和大法寺镇进行商贸城项目,四望泰盛商贸城占地85亩,预计投入1.2亿,大法寺商贸城占地140亩,预计投资3.5亿。公司的实收资本1000万明显不能够满足开发的需要,为了开发两个项目,日日顺公司两个股东陶某甲及被告人周某甲协商增资。为了筹措资金,二人分别以个人名义在社会上借款投入公司。到2014年底,被告人周某甲投入公司的资金为2322万元,陶某甲投入公司的资金为2829万元。

由于日日顺公司在四望镇和大法寺镇进行商贸城项目周期太长,从2010年开始到2016年仍未完工,被告人周某甲以借新款支付旧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最后利息转成本金,本金不断增大。到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在社会上借款本金达到8930.9万元,付利息9911.03万元。被告人周某甲让公司会计戴某甲(另案处理)将其个人借款付息的9911.03万元列为公司的“开发成本”,同时将其向66人借款的8930.9万元本金列为公司的“长期应付款”,共计18841.93万元个人债务并到公司账上,让公司承担其借款和利息。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用公司资金553.799727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未经股东会决议,又在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支付66人借款利息中的58笔利息218.1万元,共从日日顺公司支出771.899727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公司名义向123人借款

1.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孙某甲介绍,将自己的黑色卡宴车抵押给北京利某某汽车咨询公司,从利某某汽车咨询公司借款43万,提前扣除利息1.1万。

2.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2015年7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戴某甲向曹某某借款11笔共173万,月息4%和6%。

3.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甲借款7万,不计利息。

4.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乙借款20万,月息3%。

5. 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丙借款五笔共390万,月息3.5%和8%。

6.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7月19日,戴某甲向陈某丁借款三笔共110万,月息4%。   

7.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找到了刘某甲,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向陈某戊借款16万元,月息4%。

8.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己借款50万,月息6%;2017年9月3日又借款20万。

9. 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庚借款三笔共40万,月息10%和30%;2017年12月7日息转本15万。

10.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辛借款六笔共128万,月息3.5%和15%。

11.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壬借款100万,月息4.5%。

12.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9日向陈某癸借款两笔共20万,月息4.5%。

1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9日向代某某借款四笔共120万,月息9%。

14.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邓某甲借款100万,月息6%。

15.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樊某某借款30万,月息15%;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樊某某借款2.6万。

16.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5月13日向方单借款四笔共60万元,月息4%。

17.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4月20日向冯某甲借款四笔共40万,月息4%-5%。

18.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冯某乙借款四笔共30.6万,月息2.5%。

19.2011年4月11日、2014年2月25日陶某甲分别向甘汉荀借款180万、550万,月息均为2%。

20.2014年2月18日陶某甲向高某某借款50万,月息2.8%。

21.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桂某某借款30万,不计月息。

22.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甲借款七笔共1050万,月息6%到10%。

23.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乙借款50万,月息9%;2016年10月21日借款10万,月息30%。

24.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丙借款100万,月息3.6%。

25.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7月16日向郭某丁借款四笔共55万,月息4%-5%。

26.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向郭某戊借款六笔共90万,月息5%。

27.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己借款3万,未算利息。

28.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庚借款10万,月息2%息。

29.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辛借款50万,未计利息。

30. 2012年7月23日陶某甲向郭某壬借款100万,月息4%。

31.2016年4月15日、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分别向郭某癸借款50万、60万,月息均为3%。

32. 2013年1月16日陶某甲向胡某甲借款100万,月息3%;2013年2月1日借款600万,月息2.5%;2013年7月23日息转本150万,月息2.5%。

3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11月5日向胡某乙借款20万、6万,月息均为4.5%。

34.2016年4月7日陶某甲向湖北铺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50万,月息4%。

35.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黄冈久信投资公司借款21万,月息14%。

36.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汽车行车证及五套商品房办理抵押向黄冈齐通车贷借款150万,月息3.38%。

37.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黄冈有利汽车金融公司借款50万,月息4%。

38.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兰峰借款五笔共190万,月息4.5%-5%。

39.2015年8月26日至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兰汉文借款五笔共440万,月息5%-12%。

40.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戴某乙向兰妹借款15万,月息4%。

41.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兰某甲借款五笔共110万,月息2.5%-3.5%。

42.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来贵借款50万,月息3.5%。

4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8月7日向李某甲借款九笔共113万,月息3%-4%。

44.2015年9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乙借款六笔共276.65万元,月息3%-5%。

45.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丙借款10万,月息3%。

46.向李某丁借款2.5万。李某丁是公司员工,代垫电费。2016年7月14日借款2.5万元,是大法寺项目部员工帮忙垫付电费,公司没钱还就开了一张借据,还欠本金2.5万。

47.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戊借款240万,月息5%。

48.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己借款110万,月息5%。

49.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庚借款15万,月息3%。

50.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辛借款70万,月息5%。

51.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3月24向李某壬借款四笔共60万,月息5%。

52.2017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廖某某借款10万。

53.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乙借款两笔共23.5万。

54.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丙借款10万,月息5%。

55.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丁借款两笔共242万,月息5%和10%。

56.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戊借款100万,2017年5月24日借款20万。

57.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己借款30万,月息12%。

58. 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庚借款100万,2015年10月29日借款30万,月息3%。

59.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武穴市龙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45万,未计利息。

60.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卢某某借款15万,2016年12月7日借款10万,未计利息。

61.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罗某甲借款5万,未计利息。

62.被告人周某甲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安排日日顺公司员工罗某乙为公司筹措资金,罗某乙找到郑银妹借款,记罗某乙名字。2016年5月5日借款10万,月息3%。

63.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吕某甲借款50万,月息3%。

64.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吕某乙借款1000万,利息15.05万。

65.被告人周某甲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安排日日顺公司员工马某某为公司筹措资金,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8日借款四笔共7.1万,月息3%。

66.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毛某某借款30万,月息2.5%,2017年6月13日息转本7.5万。

67.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梅某某借款200万,月息3%。

68.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彭某甲借款10万,月息3%。

69.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12月21日向余某某借款10万,月息3%。

70.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饶某丙借款三笔共13万,月息15%。

71.被告人周某甲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找到孙某乙借款,孙某乙以女儿饶楠的名义于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6日借款两笔共25万,月息3%。

72.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饶某甲借款60万,月息3%。

7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7年6月8日向饶有来借款10万元,月息3%。

74.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阮某某借款三笔共35万,未计利息。

75.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舒某甲借款29万,月息5%。

76.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12月5日向孙某乙借款借款5万,未计利息。

77.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唐某某借款五笔共160万,2017年6月14日息转本17.17万,月息3%。

78.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陶某乙借款100万,月息5%。

79.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甲借款800万,月息4%。

80.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乙借款10万,月息30%。

81.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丙借款七笔共860.4万,月息4%-8%。

82.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吴某甲借款20万,月息3%。

8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2015年9月15日向吴某乙借款两笔共16万,月息4%。

84.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伍某某借款三笔共30万。

85.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武汉城投借款十四笔共1700万,月息3%。

86.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辛借款三笔共1000万,协议利息2.5%,实际4%。

87.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武穴万赢担保公司借款300万,月息3%。

88.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向夏某某借款五笔共60万,月息4%-5%。

89.向姚某某(饶某乙)借款100万。2012年1月1日公司上年结转的100万,月息2.4%。2012年5月3日通过转账结清本息。

90.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员工孙某乙为公司筹措资金,孙某乙于2016年8月29日向叶某乙借款5万,月息3%。

91.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叶迎春借款20万,月息2%。

92.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袁某某借款30万,月息1.55%。

93.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翟某甲借款250万,月息3%。

94.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翟某乙借款100万,月息5%;2017年1月21日借款26万。

95.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7月20日向张某甲借款5万元,月息3%。

96.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乙(又名张某丙)借款33万,月息4%。

97.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丁借款2万,月息3%。

98.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戊借款31.3万,月息3%;2016年4月23日借款30万,月息3%。

99.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己借款三笔共26万,月息3%。

100.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庚借款10万,月息0.75%。

101.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辛借款100万,年息3%。

102.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3月24日向张某壬借款10万,月息5%。

103.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7年11月23日向张某癸借款3万,未计月息。

104.被告人周某甲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为公司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3月22日向孙某乙借款10万,月息4%,记张某子的名字。

105.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丑借款九笔共3715.5万,月息3%-5%。

106.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赵某甲(又名赵某乙)借款50万,月息4%。

107.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郑某某借款20万,月息7%;2016年11月25日借款30万,月息7%。

108.2013年11月20日陶某甲向周某乙借款300万,月息3.8%。

109.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丙借款20万,月息10%。

110.被告人周某甲安排日日顺公司会计戴某甲筹措资金,戴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向王某丁借款10万、2万,月息均为3%,记周某丁的名字。

111.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戊借款58万,月息3.5%。

112.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己借款10万,月息5%。

113.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庚借款20万,未计利息。

114.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辛借款15万,月息10%。

115.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甲借款12.4万,月息3%。

116.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乙借款200万,月息7%。

117.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丙借款100万,月息4.5%。

118.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丁借款200万,月息6%。

119.2017年3月7日-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戊借款三笔共26万,月息7.5%和15%。

120.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己借款150万,月息8%。

121.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庚借款1500万,6个月还清,月息3%。

122.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辛借款20万,未计利息。

123.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朱某壬借款10万,月息30%。

二、被告人周某甲以个人名义向65人借款情况: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8月13日、2016年1月13日分别向蔡某甲借款46万、30万,月息均为2%。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2014年7月分别向蔡某乙借款50万、40万,月息均为2%。

3.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蔡某丙借款40万,月息2%。

4.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甲借款50万,月息3%。

5.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子借款13万,月息2%。

6.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7月30日向陈某乙借款20万,月息2%;2014年8月28日借款30万,月息5%;2014年12月11日借款70万,月息4%;2016年8月18日借款45万,月息3%。

7.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丑借款30万,月息3%。

8.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分别向陈某寅借款100万、30万,月息分别为3%和4%。

9.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4月16日向陈某卯借款7万,月息2%;2013年12月17日借款7.5万,月息2%;2015年12月17日借款8万,月息2%,;2016年5月20日借款10万,月息2.5%;2016年4月24日借款7万,月息2.5%。

10.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9月11日向陈某辰借款200万,月息3%;2012年8月25日借款200万,月息3%;2013年2月6日借款150万,月息3%。

1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1月28日向陈某巳借款30万,月息2%;2011年1月24日借款20万,月息3%;2011年1月28日借款30万,月息3%;2013年2月23日借款30万,月息2%。

12.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午借款200万,月息4.5%。

13.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向陈某未借款10万,月息3%。

14.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9月19日向陈某申借款30万,月息3%;2013年7月27日借款50万,月息3%;2014年1月18日借款55万,月息5%;2014年6月25日借款25万,月息3%;2015年2月18日借款200万,月息3%;2015年4月10日借款100万,月息3%。

15.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崔某某借款50万。

16.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邓某乙借款100万,月息3%。

17.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冯某丙借款20万,月息2%。

18.2012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龚某某借款30万,月息2.5%。

19.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0月9日向桂某某借款200万,月息3%;2013年8月29日借款200万,月息3%;2014年1月6日借款200万,月息3%;2014年1月14日借款300万,月息3%,;2014年4月21日借款300万,月息3%;2014年8月30日借款300万,月息3%;2014年10月25日借款50万,月息3%;2014年11月24日借款50万,月息3%。

20.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子借款30万,月息2.5%。

21.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郭某丑借款30万,月息2%。

22.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胡金术借款40万,月息3%。

23.2011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黄某甲(黄某乙?)借款两笔共计150万,月息2%。

24.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兰某乙借款50万,月息4%;2013年12月5日借50万,月息4%;2014年5月17日借款60万,月息5%;2014年3月29日借款60万,月息5%。

25.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兰汉文借款50万,月息2%。

26.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7月17日向兰细容借款21万,月息2%;2015年3月2日借款11万,月息2%;2016年3月2日借款11万。

27.2010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向老宋借款10万,月息1.5%。

28.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李某丙(又名李某癸),借款20万,月息3%

29.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4月5日向李某庚借款60万,月息3%;2013年11月23日借款750万,月息3%;2014年11月23日借款44.9万,月息3%;2013年8月24日借款130万,月息3%;2013年9月13日借款100万,月息3%。

30.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向刘某辛借款30万,月息3%;2013年12月12日借款40万,月息3%。

31.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刘某壬借款50万,月息4%。

3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月12日向卢某某借款40万,月息2.5%;2013年10月12日借款36万,月息2.5%;2013年2月2日借款30万,月息2.5%;2012年11月12日借款30万,月息2.5%。

33.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马某某借款25万,月息3%。

34.2010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潘某甲借款30万,月息2%。

35.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7月26日向潘某乙借款两笔共55万,月息2%;2010年8月12日借款20万,月息2%;2010年9月27日借款10万,月息2%;2010年10月15日借款45万,月息2%;2014年10月1日借款10万,月息1.5%。

36.2013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彭某乙借款100万,月息4%。

37.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阮某某借款50万,月息3.5%;2013年9月17日借款50万,月息3.5%;2014年5月30日借款100万,月息3%。

38.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舒某乙借款16万。

39.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田某某借款75万,月息2%。

40.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4月18日向王某戊借款40万,月息2%;2016年4月18日借款50万,月息2%;2015年4月18日借款60万。

4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12月28日向王某丙借款60万,月息4%;2013年10月6日借款200万,月息4%;2013年10月9日借款50万,月息4%;2013年10月16日借款50万,月息4%;2013年11月13日借款20万,月息4%;2013年7月16日借款90万,月息4%;2014年10月1日借款270万,月息5%;2014年10月1日借款300万,月息5%;2014年10月23日借款30万,月息5%;2013年1月15日借款50万,月息4%;2013年4月22日借款200万,月息3.5%;2013年5月30日借款50万,月息4%。

42.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三弟借款10万,月息3%。

43.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己借款50万,月息4%。

44.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庚借款1000万,月息3%。

45.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王某辛借款40万,月息4%。

46.被告人周某甲于2016年5月20日向吴某丙借款10万,月息2.5%;2016年4月24日借款7万,月息2.5%。

47.2015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吴某丁借款50万,月息5%。

48.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3月27日向吴某戊借款20万,月息3%;2013年4月23日借款40万,月息3%;2012年2月21日借款70万,月息2.5%。

49.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向某某借款13万,月息3%。

50.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小梁借款40万。

51.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熊某某借款50万,月息4%。

52.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杨某甲借款300万,月息3%。

53.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向杨某乙分别借款10万、35万,月息均为2.5%。

54.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5月31日向翟某乙借款50万,月息3%;2014年6月21日借款20万,月息3%;2014年9月30日借款50万,月息3%;2014年10月30日借款100万,月息4%;2014年10月29日借款100万,月息5%;2014年1月1日借款40万,月息4%;2014年11月18日借款100万,月息4%;2015年2月17日借款90万,月息4%;2014年11月17日借款100万,月息5%;2014年6月12日借款20万,月息3%。

55.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7月22日向张某寅借款10万,月息2%;2014年1月6日借款20万,月息2%。

56.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卯借款30万,月息2%。

57.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张某辰借款200万,月息3%。

58.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1月向张某巳借款20万;2016年3月23日借款10万。

59.被告人周某甲于2011年7月21日向张某午借款100万,月息2.5%;2012年10月24日借款100万,月息2.5%;2013年2月7日借款40万,月息3%;2013年3月7日借款40万,月息3%;2013年3月19日借款20万,月息3%;2012年6月5日借款50万,月息3%;2016年元月22日借款110万元,月息1.5%。

60.被告人周某甲于2012年7月13日向赵某丙借款40万,月息2.5%;2012年11月16日借款40万,月息2.5%;2014年10月14日借款50万,月息2%。

61.2012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壬借款20万,月息2.5%。

62.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癸借款100万,月息3%。

63.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0月29日向周某乙借款200万,月息4%;2014年1月22日借款200万,月息4%;2014年7月28日借款150万,月息4%。

64.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戊借款97万,月息3%-4%。

65.被告人周某甲向周某己借款314万,月息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甲、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癸、代某某、邓某甲、方单、冯某甲、郭某丙、郭某丁、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胡某甲、胡某乙、卢某某、吕某甲、毛某某、钱某某、饶某丙、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2.报案材料;3.证人陶某甲、柯洪国等人证言;4.财务账证、银行账证;5.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借条、领条、领款单;6.商品房买卖合同、定购确认书;7.财务审计报告;7.民事诉状;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10.同案人戴某丙供述;1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军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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