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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6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永辉超市旁的IM网咖趁被害人苟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苟某某华放在77号电脑桌上的一部深蓝色荣耀V9 play手机,后周某甲将这部手机以100元价格卖到北街附近一收手机的游摊。

2.2020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电力街的IM网咖趁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际,盗走任某某放在97号电脑桌上的一部蓝黑色的OPPO 7X手机,后周某甲将这部手机以300元价格卖到世纪花城附近一收手机的游摊。

3.2020年5月4日凌晨5 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电力街的IM网咖趁被害人江某某熟睡之际,盗走江某某放在27号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后周某甲将这部手机以100元价格卖到永辉超市附近一收手机的游摊。

2020年5月14日,接群众举报,民警在綦江区文龙街道风雷动网吧将涉嫌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周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渝精卫[2020]精鉴字第0789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作案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有手机购买凭证、办案说明、视频审看说明书等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苟某某、任某某、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3.有到案经过、周某甲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系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有盗窃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 张  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附**号,联系方式1365165****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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