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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流窜盗窃,投机倒把,于1972年6月25日被仙游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购买假币罪,于1998年9月1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游县**街道**中国**银行门口,窃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电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因事情败露被迫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林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990元。

2.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仙游县**街道*******号附近,窃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仙游县**街道*******号门口,窃走他人一辆电动车。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219

附: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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