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游县**街道**中国**银行门口,窃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电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因事情败露被迫将车辆归还被害人林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990元。
2.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仙游县**街道*******号附近,窃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仙游县**街道*******号门口,窃走他人一辆电动车。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附: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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