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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仟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过武穴市**医院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彩票店内无人看守, 被告人周某某便偷偷溜进彩票店里,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开收银台抽屉,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抽屉内的钱包盗走。盗窃得手后,周某某将钱包内的2720元现金拿出来,顺手将钱包丢弃到路边的垃圾桶内。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案发现场监控录像;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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