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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镇**村,现住敦化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0年7月17日被敦化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敦化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2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9日从延吉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乘坐一辆出租车,从敦化市**镇来到**乡**村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屋内无人,进入院内走到房屋后面,用砖头将厨房后一个窗户扇的玻璃砸碎,然后打开窗户进入室内。在西屋炕上衣柜一个黑色女式夹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600元和一条女式黄金项链。2020年6月3日,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项链总价格人民币2,966元。赃款赃物全部被挥霍。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老凤祥”信誉卡、黄金项链照片等书证;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六)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龙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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