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以修建房屋为由,于2020年2月1日,携带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子,擅自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5林班4小班内,用四天半的时间盗伐国有林木冷杉树21棵,并将其中10棵冷杉树加工成长1—8米,径级26—40厘米的原木23根。经鉴定,21棵冷杉树的立木蓄积为27.28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子1把、油锯1台;2.书证: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冷某、康某、郎某、代某、旦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立木材积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指认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到迭部分局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交纳植被恢复保证金4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5林班4小班,盗伐国有林木冷杉树21棵,立木蓄积为27.288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官:刘东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诉讼卷材料1 册
3.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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