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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42********,汉族,大学本科,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罗田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罗田县***镇***村的“***”山林上砍伐杉木,共计蓄积28.71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7月22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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