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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号,住萧县****小区******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邻里纠纷,持砖块将邻居张某某停放在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小区香樟苑A14栋楼下的黑色奔驰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发动机盖等部位砸坏。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皖L*****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价值人民币18729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现场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萧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小区**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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