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址镇雄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1月28日不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当日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中学外经营小卖部,**中学学生王某某因欠其钱未还,2019年1月3日晚,周某某便将王某某约至小卖部内,要求其归还欠款,因王某某将脚踏在周某某店内的凳子上,双方引起争执,周某某便拿起瓷碗向王某某头部砸去,致使王某某的面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家政
代理检察员:罗振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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