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号,现住梧州市龙圩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D****0小型客车,搭载侯某某、蒋某某、冯某某等人去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恩义村路口对面河边处,容留侯某某、蒋某某、冯某某3人在车内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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