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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红兴隆**A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友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

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黑J****3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同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同哈公路友谊段兴隆镇铁路口南侧50米处时,被友谊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车辆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罪名认定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量刑建议

拘役

2个月

罚金

4,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红兴隆**社区A区****号楼**单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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