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0********,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公务员,工作**县财政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泸溪县武溪镇朝阳**路**号**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杭瑞高速泸溪县收费站出发,驶往长沙市,14时30分许在杭瑞高速西往东方向1038公里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该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浓度为16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辆照片;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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