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洪江市**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芷江县城嘉和宾馆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1W9**的小型轿车经沪昆高速来怀化,途径怀化市鹤城区池回收费站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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