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区*栋***号门市(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火车站大道从火车站往黄金海岸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火车站至黄金海岸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电话并随车前往医院,到达医院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已支付医疗费4.8万元、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韦某某、王某某、金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病理)[2020]第3、35号鉴定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2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区*栋*号门市(电话1522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被害人信息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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