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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JF****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大河岸镇三河口村往罗田县白庙河镇肖家坳方向行驶,行至白庙河镇肖家坳街道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行人严某某相碰撞,致被害人严某某(殁年73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取得了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 晓 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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