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镇**村,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镇**村,住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王某某(已起诉),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道王雄销售伪劣产品日化用品的情况下,仍从王雄处以150377.11元的金额购入“立白”、“碧浪”、“金纺”、“蓝月亮”、“汰渍”、“超能”、“雕牌”“熊出没”等品牌的日化产品,并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销售给北戴河新区的康文、昌黎县的方海霞、李科、秦艳丽等人,累计销售金额为50286元,经鉴定,上述“立白”、“碧浪”、“金发”、“蓝月亮”等产品均是伪劣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秦某某市质量监督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供述、证人康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女,身份证号:13032219**********,联系电话:199****2665,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周某某,男,身份证号:13032219**********,联系电话:155****1813,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1张,U盘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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