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共青城市**局茶山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小区**栋**单元**室,住共青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宁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监察委员会、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分别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5月27日、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5月27日、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共青城市公安局茶山派出所副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对方某某在茶山派出所辖区内的**安置小区开设的赌博机室给予关照。2013年4月,方某某送给周某某人民币3万元,作为之前在**安置小区经营赌博机室承诺给周某某的好处。
2.2012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对方某某在**动漫城开设的赌博机室给予关照。2013年3月底,周某某在共青城市电信公司附近路边非法收受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担任共青城市公安局茶山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明知叶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共青城市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为其充当保护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左右,方某某(以叶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共青城市**安置小区内开设赌博机室,被告人周某某未进行查处并从方某某处得到3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2012年年底,方某某在共青城市**动漫城内开设赌博机室,被告人周某某未进行查处且帮助方某某打点茶山派出所其他民警的关系,2013年3月左右周某某收受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4月21日,方某某手下小弟石某某(以叶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等人,在共青城市森马服饰店内无故殴打周某某。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出于个人情面,接受方某某请托,安排办案民警谌某某将此案作调解处理,致使石某某等人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年11月19日,共青城市公安局以石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4.2013年年底,方某某带领手下小弟卢某某、尚某某等人和熊某某等人在共青城市**酒吧内打架。之后方某某带人打砸了**酒吧,熊某某则带人打砸了**风味馆、赵某某烟酒店、**商会。茶山派出所立案后,派人前往河南抓捕外逃的方某某等人。在此期间,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询问是否有共青公安到河南去抓捕他们的事情,周某某告诉方某某共青城市公安局确实有人到河南去抓捕他们。方某某告诉周某某他们在湖北省黄梅县**镇,周某某未将此情况向专案组汇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方某某跟周某某说双方被砸物品鉴定估价比较高,周某某告诉方某某,双方被砸物品估价过高,会对判决不利,让方某某重新申请鉴定。后双方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价格大幅度降低。
5.2017年3月14日晚上,方某某在品茶论道茶楼赌博被茶山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将方某某塞给民警吴某某和自己的约9000元赌资,交给茶山派出所协警帅某某,让其全部转交给方某某。
三、徇私枉法罪
2012年6月,共青城市公安局甘露派出所将涉嫌介绍卖淫刑事犯罪的胡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的案件移送共青城市公安局茶山派出所办理。被告人周某某接受熊某某的请托,找到时任共青城市公安局茶山派出所所长林某某及时任共青城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潘某某,请求将该案按行政案件处理,林某某、潘某某均表示同意。之后林某某与办案民警王某甲、王某乙将该案按行政案件处理,由王某乙伪造相关人员笔录,使该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隐去了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最终,茶山派出所给于胡某某、胡某某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没有追究胡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林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喻松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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