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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赌博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进入被害人连某某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的家中窃取户口本、结婚证、红色方某某茶叶铁盒、保湿霜方某某包装盒等物品,因没有找到有价值的东西,便将上述物品丢弃在被害人家中东侧的老宅中。经鉴定,公安机关在上述铁盒上提取到的指印与被告人吴某甲的左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公安机关在上述保湿霜方某某包装盒上提取到的指印与被告人吴某甲左手拇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4.被告人吴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被害人连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2.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进入被害人刘某甲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下店村的家中窃取财物时,发现被害人家中卧室放置一枚监控视频头,遂将该监控视频头扔进被害人家中一水桶内后离开现场。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到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刘某乙川、吴某乙南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吴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梅的陈述;

6.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3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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