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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吴某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约张某某、吴某丁一起到武穴市沿江大道“吴某戊海鲜烧烤”店吃宵夜。当晚,吴某己与库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等人也在该店555包间内吃宵夜。因朱某某与吴某甲、张某某是同事,朱某某便邀请张某某到555包间内一起喝酒,被告人吴某甲吃完宵夜进入555包间催促张某某离开,库某某与胡某某指责吴某甲不该催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甲遂偷偷来到烧烤店厨房并拿走一把菜刀藏在腰部,几分钟后吴某甲再次进入555包间内催促张某某与自己一起离开,库某某便用手去掐吴某甲的颈部,两人扭打在一起并滑倒在地。被告人吴某甲起来后拿出菜刀挥舞,将站在一旁的吴某己的鼻子划伤。见吴某己受伤,被告人吴某甲立即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己经济损失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身份信息;(2)到案证明;(3)前科查询;(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湖北省武穴市**医院诊断说明书;2.证人库某某、吴某丁、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己陈述;4.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吴某庚照片、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询问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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