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旁边仓库,仓储、销售印刷有假冒“大众”、“斯柯达”、“奥迪”文字、图形4种形式注册商标的标识。2020年4月1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印刷有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34498张。经统计,上述标签上共印刷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89818个。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刷有假冒“大众”、“斯柯达”、“奥迪”文字、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真伪鉴定书等;
3.证人证言: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五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签、机油1批及作案工具iPhone11、OPPO牌手机各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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