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现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现住进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现住进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11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建立“战神”斗牛赌博微信群,并邀请被告人王某某、乐某某等人担任群中“财务”。“财务”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开房链接、在微信群内发送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方式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收取积分榜排名第一参赌人员分数的10%作为“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乐某某将每日收取的“抽头”扣除自己工资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被告人吴某某。该赌博微信群人员达200余人,通过提取相关人员手机数据进行计算,2018年11月14日至26日期间,该赌博微信群“抽头”数额即达到六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4日、31日,被告人乐某某、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乐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乐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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