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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采取弹弓、钢珠砸毁车窗玻璃的方式,分别在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公园南门停车场、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公园停车场、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鸿天阁小区停车场、海口市龙华区牡丹园小区沿街铺面、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圣地亚哥小区停车场、海口市龙华区白水塘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等地,多次盗窃颜某某等15名被害人财物。案发后,吴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某某等15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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