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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湖头镇西坡子桥西侧300米处时,因发现其丈夫陈某某(现已离婚)乘坐与之有感情纠葛的夏某某驾驶的鲁******号名爵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其遂驾车撞击鲁******名爵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正后方尾门等位置,致该车辆毁损。经鉴定,被毁坏鲁******名爵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值为13064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夏某某2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组**号,电话:1386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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