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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7月7日、2015年2月1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静宁县**镇“**酒店”四楼办公室、二楼会议室、后院车库长期设立赌场,召集参赌人员靳某甲、李某某、齐某某、杨某甲、靳某乙、牛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米某某、吕某甲、刘某某、马某甲、杨某乙、唐某某、吴某某、海某、柳某某、杨某丙、马某乙、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闫某某、曹某某、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沙某某、吕某乙等至少160余人次在赌场内主要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每注押赌资一百至一万元不等,由曹某某、马某戊、刘某某等人投入赌资5万或10万元轮流“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亲自或指使靳某乙以“20抽1”的方式抽头渔利,且在开设赌场期间吴某某雇佣梁某某、魏某某、吕某丙、任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清扫赌场,每场赌博结束后,由吴某某为参赌人员及望风人员发放“工资”200元至10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没收票据、静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甲、李某某、齐某某、杨某甲、靳某乙、牛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米某某、吕某甲、刘某某、马某甲、杨某乙、唐某某、吴某某、海某、柳某某、杨某丙、马某乙、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闫某某、曹某某、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沙某某、吕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永娥

                                     2020年12月2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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