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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大道**街**号,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小区,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无前科。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固定了部分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1日起,周某某(已判决)为了欺骗他人,通过微信联系到专门P图的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将需要修改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及金额、时间等文字信息或银行转账回单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收取费用后,自己或者再找他人按周某某的要求对图片进行修改P图,后将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周某某。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为周某某通过修改、P图等手段,变造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客户转账凭证共计13张,票面金额达100余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吴某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2.书证:周某某刑事判决书、银行结算凭证图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笔记本电脑提取文件光盘;

5.电子数据勘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私利,为他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9月14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0707****、138707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电子数据勘查光盘二张、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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