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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区**小区**号**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上线代理薛某某(已判刑)制作假证后,向陈某某(已判刑)贩卖一张虚假驾驶证和一张虚假居民身份证;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一张虚假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底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身份证、驾驶证,仍然进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立明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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