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罗某某等六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甲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8月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7月2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9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甲有限公司**,现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以及吴某丁、李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1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4月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利用其办理的吴某戊假身份信息,伙同被告人吴某乙成立武汉*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吴某甲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10月,吴某甲将*甲公司注销。被告人吴某丙2013年进入公司,在公司担任**职务,主要负责公司外勤、申报材料等工作;被告人吴某乙在公司历任法人代表、公司财务。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先后采取联系湖北*甲有限公司等5家建筑企业,或者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武汉*乙有限公司等21家空壳建筑公司的方式,利用委托被告人罗某某伪造的112本《工程师证》证件、伪造的13枚“武汉市江夏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等事业单位印章,为共计23家企业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升级,或者转让资质升级后的空壳公司,从中获利,共收取代办费用、转让费用计2895.5万余元,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武汉*乙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利用伪造的11枚社保印章、97份《工程师证》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升级,或资质升级后再转让,收取代办费用共计2622.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丙采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湖北*乙有限公司等3家空壳建筑公司,利用伪造的3枚社保印章、24份《工程师证》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升级后再行转让,收取转让费用共计3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采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武汉*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方式,利用伪造的8枚社保印章、44份《工程师证》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升级,或资质升级后再转让,收取代办费用共计1137.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主动到罗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暂扣武汉*甲有限公司人民币2020万元,扣押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工程师真伪判定回函;4.辨认笔录;5.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非法制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丙、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